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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21-07-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桂财行〔202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

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财行〔202045号)、《关于印发广西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行〔201524号),通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我区大力推进20212022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现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布。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深入推进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党政机关会议继续执行定点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各市、县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区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三、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会议审批手续。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对确需到宾馆、饭店召开的会议,应优先使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价格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部场所不具备会议承办条件的,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按规定的会议类别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四、党政机关应认真落实会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对不到会议定点场所办会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自治区级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按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市县转嫁会议费。

五、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协议,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加强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日常管理,监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自治区级单位办会如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或不按要求履约等情况,请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投诉。

七、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meeting.mof.gov.cn)进行更新,以便各级部门可适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或根据本通知附件《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进行查询。

八、在下一轮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公布前,沿用本轮会议定点场所采购结果。

 

附件:1.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南宁市)

2.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桂林市)

3.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南宁市、桂林市以外各市)
/2021—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目录.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6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16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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